罗志伟信用卡诈骗案
罗志伟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志伟,男,1987年9月出生,农民。
2013年8月,被告人罗志伟通过“掌上汇通”“帮付通”“盛大盛”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彩票网站自己的账号进行充值时,发现部分彩票网站只需输入信用卡卡号、密码,使用自己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就可以完成账号充值,充值账户余额还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提现。被告人罗志伟预谋以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再转账到银行账户的方式获利。
2014年7月,被告人罗志伟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大量信用卡信息(银行卡卡号、支付密码、开卡人信息),在多家彩票网站注册账号。利用获取的信用卡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彩票账号进行充值,充值成功后在彩票网站消费。在消费部分资金后,被告人罗志伟将账户中的余额转账至其个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11张他人已废弃但尚未注销的银行卡中,后在ATM上提取上述银行卡中的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罗志伟利用这种手法通过彩票网站充值309915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罗志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志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以收买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获取信息后,又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收买行为与使用行为是牵连关系,应就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权利人持有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真实权利人名义刷卡消费使用。网络经济盛行后,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输入信用卡信息即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操作,无须直接使用实体信用卡。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输入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与真实持有他人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本质上完全相同,均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对于达到追诉标准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罗志伟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了大量信用卡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漏洞进行消费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罗志伟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了多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同时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论处。
该案暴露出网络经济存在一定的金融犯罪风险,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有义务加强风险防控,避免和减少被违法犯罪者利用的漏洞;社会公众也要强化金融财产安全防护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主动防范金融领域网络犯罪。
承办人与撰稿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叶 萍